胁从犯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3: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09页(517字)

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项原则是我国多年来与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33条规定:“凡被他人胁迫非本人愿意犯法,如避免其胁迫因而犯法者,……得按照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或免其处罚。”其后,中国共产党制定了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刑事政策,对胁从分子,总是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宽大处理,争取他们立功赎罪,改过自新。建国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对被胁迫、欺骗,确非自愿者,得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这种规定在对敌斗争中收到了分化瓦解敌人和改造罪犯的良好效果。

我国刑法将这项原则扩大运用于一切犯罪。胁从犯的客观要件与从犯同,即须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

但主观要件与从犯有些不同。

胁从犯对主犯的犯罪行为或有所认识,但其帮助行为是在暴力和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可能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意图;或者对主犯的罪行没有认识,其帮助行为是在受欺骗的状况下实施的。从犯是必须出于犯罪的故意和不在暴力和威胁的情况下实施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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