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9页(860字)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程序,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办法,工作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纪律和考核奖惩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工会及职工的权利义务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等。民主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已有代表工农利益的劳动立法,如1930年6月,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劳动保护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劳动立法以保障工人的政治和经济各方面的权益。如1957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同年8月公布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决定》同年还公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8年,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个体经营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员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文化大革命以后,国务院又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如《关于高级专家退休离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
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劳动权、休息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力;实行按劳分配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之一,劳动者有权参加民主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