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0页(747字)
司法机关对罪行比较轻、不需要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可以解除羁押,但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动自由的刑事被告人,责令其以法定的方式提出担保,保证随传随到的一项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一般没有法定期限限制,而以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进行的需要为限。在我国,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权。
它们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刑事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也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这一措施。取保候审采取人保方式。担保人应该是享有政治权利、有固定住处、素有信用,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但与刑事被告人有一定关系且对其有一定约束能力的公民。必要时,也可以由刑事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领导人担保。
担保人的数目,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为一人。取保候审适用如下几种情况:(1)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没有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
(2)依法应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够充分的。取保候审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均由县以上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并由该司法机关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担保人同意担保,应出具保证书。
然后司法机关应告知保证人:保证被告人不得自杀、逃跑、继续作案;不得隐匿、毁灭罪证;不得串供;外出或者迁居必须得到司法机关准许,随传随到,不得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发生被告人逃跑等情况,担保人要负刑事责任。
当取保候审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担保人不愿履行义务撤回保证书时,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原取保候审决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改用其他强制措施。撤销取保候审应制作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给刑事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