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4: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0页(583字)

对财政和会计进行监督的权限的专门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它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国务院设立的审计机关称为审计署。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

审计机关的具体职权是:(1)贯彻执行国家预算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指示和决议。(2)参与制定国民经济计划,会同各级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搞好综合平衡的工作。

(3)根据国家预算法的规定,编制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各级预、决算草案。(4)指导、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预算执行。

(5)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6)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税收、信贷政策,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7)拟定国家现金、外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信贷计划。(8)拟定组织社会闲散资金和对工、农、商发放贷款的利率和管理制度。

(9)财政、税收、银行干部的任免、培养、教育、训练、使用、奖惩等。(10)总结经验,改革体制、完备各项财经管理制度。(11)审计机关对各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监督权,健全审计机构,制定审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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