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独立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4:2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0页(397字)

对诉讼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由法定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独立行使,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分权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法律形式将其确立,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保证司法权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在我国,实行法院独立审判。1954年颁布的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首先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审判原则。

依照1982年宪法和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再次重审法院独立审判。人民法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我国的审判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独立审判的区别在于:(1)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是根据国家机关职能分工的需要确立的,不是来源于三权分立。(2)我国实行法院独立审判,贯彻民主集中制,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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