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4:4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1页(681字)

以物的处分权为内容,确保债的履行。

主要包括:(1)质权。即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享有就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权利。由此可分:①动产质权。

出质的动产必须是不限制流转物,以确保在债务不履行时可将动产转让。一般说,金钱的出质具有定金性质,不作为出质物。

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内,可获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物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将质物出租或转质。

债权消灭时,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②权利质权。一般指所有权以外的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例如公司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

人身权不能作为权利出质。权利出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人的利益。

(2)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及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退还抵押人,如不足可继续追偿。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3)留置权。即债权人因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成立留置权应具备的条件:①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如承揽人承揽修理装备占有定作人交付修理装配的物品。②债的发生与占有物有关,即占有物为债发生的原因,如运送人因运送所运送人的财物而使所运送人成为债务人。③债务已到清偿期。

在留置期内债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如得到清偿,债权人有义务返还留置物。

如清偿期已到并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务人仍不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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