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5: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2页(531字)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管理的正常活动。(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既可表现为擅自放弃职守,不尽其应尽的岗位职责;也可以表现为故意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本罪为结果犯,即行为必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只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不成立本罪,对行为人可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3)犯罪的主体以负有岗位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限。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学界通常是认为出于过失。但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而在分则中对本罪并未规定过失的责任,故应认为玩忽职守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

这种故意通常表现为间接性的。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岗位职责而擅自放弃或不正确履行,而对违反职责可能造成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如严重的官僚主义。

如果行为人由于政策水平或工作能力低下在对本岗位职责有错误理解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构成本罪,可负行政责任而加以处分,如撤销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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