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3页(865字)
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的同意就不能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制的法律。随着西方立宪概念传入东方,中国戊戍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法律实现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根据宪法的形式、修改宪法的手续和制宪主体与方法,宪法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条约宪法。宪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表现在:(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
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
如美国早期只有13个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法国1946年和1958年制定的宪法,都是经过公民投票才正式生效的。对于刚性宪法,它的修改程序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如《美国宪法》规定,经过两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宪修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这种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4)宪法的解释,对宪法施行监督、违宪审查都有特别规定。
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大致有三种体制:①立法机构解释制。②司法机构解释制。③特设机构解释制。凡有权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权对法律、法规、行政行为等是否违宪作业裁决。
这种制度通称违宪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