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4页(854字)
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当事人及其他法定关系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
在中国,清朝末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提到律师。以后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中,均有关于律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旧中国的律师制度,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律师制度。1955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逐步建立律师机构、开展律师工作的报告》。
1957年6月在全国大中城市以及交通路线的县、市设立了许多律师机构。1980年8月26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主要业务范围是:(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令,担任辩护人。(4)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5)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律师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2)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3)受过高等教育,做过三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4)其他具有第(1)或第(2)项所列人员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证书,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