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6:3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6页(621字)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1)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行为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具有生命的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只是母体的一部分;尸体只能是一种没有生命的机体;在我国,这些都不能构成本罪的侵害的对象。
至于出生以什么为标准,学说颇多。我国刑法学界通常采用“独立呼吸说”的主张。人的死亡,也有不同的学说,在现今医术发达的时代,认为脑功能丧失才是真正的死亡。(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杀人罪,如正当防卫、依法执行死刑等。杀人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也可能只造成被害人伤残而没有造成死亡的结果。前者应成立杀人既遂罪,后者应成立杀人未遂罪。杀人罪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去剥夺他人的生命,如用刀砍、枪击、棍打、绳子勒等;如果杀人的行为是受被害人的嘱托而实施的,同样应构成杀人罪。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其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等。(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如果出于过失,应成立过失杀人罪。
杀人的动机不影响杀人罪的成立。如果是出于反革命的目的,应按反革命罪论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只是故意使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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