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6页(812字)
侵害他人的身体或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1)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的身体和健康的安全。是指人的肌体受到损伤,包括神经系统受到损伤的行为,都应当构成本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不能成立犯罪。
负有法律特定义务的人的自伤,应负法律规定罪名的责任。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必须具有损伤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伤的概念,一般认为是侵害身体的完全性,通常指对于人的身价肌能或其健康状态加以损害。如果损害的行为破坏了身体的完全性,但并不影响身体的生理机能或健康状态的,不成立本罪。如使眉发指甲脱落,固然也破坏身体的完全性,但不能成立伤害罪。
伤害的方法有有形的、无形的;有直接的、间接的;有作为的、不作为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伤害不是指一般轻微的伤害,而是要达到一定的程度。重伤是指:①使人肢体残废。②毁人容貌。
③丧失听觉。④丧失视觉。⑤丧失其他器官机能,如语能、性机能等。⑥其他重大伤害。如精神失常,内脏破裂,颅脑损伤,四肢肌肉严重萎缩等。(3)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出于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不同于故意杀人既遂。伤害致死的故意仅在于伤害他人身体,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本意相悖;杀人罪的故意在于剥夺他人生命。
故意伤害致死不同于过失杀人罪。二者在主观方面都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伤害致人死亡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死亡是伤害行为的结果;过失杀人罪既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只是由于一种过失心理状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同故意杀人未遂在外观上均不具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但是故意伤害罪只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杀人未遂在主观上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杀人未遂。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134条规定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抢劫公私财物致人重伤的,依刑法150条第2款处理;强奸妇女致人重伤的,按第139条第2款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