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7页(690字)
投保人的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人因意外事件所致的损害或责任,承担赔偿式支付一定金额的协议。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即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而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亦称取保人。即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赔偿责任或支付一定金额的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不参加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合同涉及其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1)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险的人,有权按照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领取保险金的人。有时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当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时,该第三人即为合同的关系人。(2)受益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但在人寿保险中,也可以是投保人所指定的人。受益人如有变更,应用书面通知保险人或经遗嘱重新指定。保险的种类,按照标的,保险可分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疾病保险)。投保人的义务:(1)交纳保险费。(2)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对财产安全的监督。
(3)发生保险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人。(4)在财产保险中,如事故责任是第三人,投保人在取得赔偿后把对该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够转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的第三人追偿。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和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可以免责的情况:(1)保险事故是由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2)投保人显然未尽维护财产安全的责任或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而招致的损失。(3)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
(4)投保人放弃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的请求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