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6: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6页(525字)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名誉和人格。侵害的对象是“他人”。“他人”是指行为人以外的人。自然人不问老幼以及精神状态、道德水准如何,都可以成为本罪的被害人。
但死人可否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有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人的名誉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人无名誉权,所以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在生活实践中,已死亡人仍然享有名誉权,法律同样应当保护这种权利。有的国家,如德国刑法明文规定毁损死者的名誉的,应负刑事责任。
(2)本罪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公然侮辱的行为。实施的方法不限,可以用暴力手段,但暴力行为构成他罪时,应以他罪处断、也可以其他方法,如用“大字报”“小字报”等。
所侮辱的人不必指名,如漫画进行侮辱等。侮辱行为必须是众人耳闻目见才能构成本罪,但不以被害人在场闻见为要件。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如以暴力当众侮辱他人;强令他人作出难堪的动作;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等。(3)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具有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的目的。戏言之类,不能成立本罪。我国刑法规定,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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