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7: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8页(585字)
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有轻罪者入于重罪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1)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客体。它不仅可能使无辜者受到控告甚至刑事处分,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且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甚至可能导致错捕错判,损害政府的威信。
本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包括犯人)。(2)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两方面的行为:①捏造事实。
即无中生有,企图使被诬陷的人受到刑事处分。②告发的事实。
即诬陷人向有关机关告发的行为。告发的形式不限,只要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被诬陷人刑事责任的,即可成立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至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告同错告、检举失实不同。
区别在于:(1)在主观方面,错告和检举失实没有陷害他人的目的;诬告则是有意陷害。(2)在客观方面,错告和检举失实不是捏造事实,而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确实,或是认识上的片面性,以致在告发和检举中发生误差;诬告则是有意捏造事实。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因而不予处罚。诬告陷害和报复陷害均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后者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报复的手段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的对象是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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