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7: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9页(693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名誉以及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各项经济事业、文化事业,参加社会政治生活等方面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本类罪的特征:(1)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指公民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人身自由和权利;公民的民主权利指公民享有的宪法所规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项权利。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行为可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由于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表现犯罪形式也不同。

如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可以表现为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可以表现为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可以表现为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可以表现为拐卖人口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侵害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可以表现为侮辱罪、诽谤罪;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可以表现为刑讯逼供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可以表现为破坏选举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妨害通信自由罪。(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强奸罪的主体应为男人等。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只能出于故意,少数犯罪可以出于过失,如过失杀人罪、过失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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