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9: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3页(726字)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种利益的行为。

特点是:牺牲较小的利益以保全较大的利益。须具有两方面的要件:(1)发生危险方面的要件。有两个要素:①必须存在法律保护的权利遭受损害的危险。这种危险可以来自自然事实,如自然灾害、各种类型的机械失灵、野兽袭击等,也可以来自人的行为以及其他一切有可能发生实际危害的偶然事件。

对于公职人员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行为,都不能看作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②危险必须是紧急的。

即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非损害另一种利益无法避免的危险。已经过去的和未来的(不是无法避免的)危险不能作为紧急避险的理由。

(2)从消除危险方面的要件看,也有两个要素:①行为必须是不得已的。如果还有其他方法消除危险,仍损害他人利益的某种行为,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

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较预防的损害为轻。如果为保全某一利益而损害其他相等的利益,不能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尤其不能牺牲较大的利益来保全较小的利益。

否则,就成为避险过当。紧急避险同正当防卫不能混同。二者的区别:(1)紧急避险的行为不是消除全部危险,而是把一种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危险转嫁给另一种同样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正当防卫是直接消除不法侵害的危险。

(2)紧急避险不是违法行为,但也不是权利行为,因此法律对于因避险而受损害的利益应予以充分的考虑;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行为,因此侵害者在正当防卫限度内不得主张自己的利益。(3)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针对与危险无关的公共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只求比防止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害轻,而正当防卫与侵害的危害程度只要不是显然不相适应就是合法的。

上一篇:监护 下一篇: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