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9:1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3页(348字)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监护的内容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持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财产上的监护,是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
监护职责的承担者是监护人。监护人的产生:(1)依法律规定。
依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姊应为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监护人,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应为其监护人。(2)由被监护人父母的遗嘱产生。
(3)由法院指定监护人。通常适用于无法定监护人和无遗嘱委托监护人。
监护人不同于保佐人。后者仅辅助被保佐人的财产而不涉及于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