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9: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3页(363字)
司法机关依法对可以不羁押,但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行动自由的刑事被告人,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内居住,不经法定机关准许不可随意离开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我国,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不得同时对一个刑事被告人采取这两种强制措施。一般说,对刑事被告人需要采用较取保候审更严一些的控制,或者刑事被告人找不到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担保时,采用监视居住措施。采用这种措施需由县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该司法机关要先确定监视居住的地区和执行单位,并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交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受委托的被告人所在单位执行。由受委托的单位负责执行时,司法机关应当制作监视居住委托书。如果刑事被告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监视居住措施时,主管司法机关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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