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9:3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4页(434字)

刑事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和检举同案人犯罪的陈述。

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表达。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实施犯罪了解得最清楚,其供述对查明案件真相具有重要意义,为各国刑事诉讼法所重视。由于刑事被告人与案件最终的处理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虚假成份,甚至完全是虚假的。

因此各国都比较注意对被告人供述的收取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通常规定,对被告人讯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否则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据。有些国家赋予刑事被告人最后陈述的诉讼权利,以保证被告人供述的真实可靠性。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取被告人的供述时,严禁刑讯逼供,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并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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