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5页(836字)
民事诉讼中审理法律规定的某些类型案件的专门程序。
在我国,特别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审理下列类型的案件:(1)选民资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解决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名单有无错误的问题。这种审理必须在选举前进行。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立即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只解决公民是否失踪的事实,或是否死亡的事实。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后,应当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必要时应当为该公民指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无理的,应当驳回。如果证实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告满1年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对上述各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