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4页(852字)
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国家经济遭到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类罪的特征:(1)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牧业、商业、外贸、财政、金融等方面的经济管理秩序。这类罪的客体区别于妨害精神秩序方面的犯罪客体,如反革命煽惑罪、侮辱罪、诽谤罪的客体,也区别于其他物质范畴方面犯罪的客体,如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果行为人为了个人的目的未经批准非法砍伐树木,是违反了使用林业财富的正常秩序。同样的行为,如果是为了攫取国家的林业资源,行为所侵害的就不是国家对林业的正常管理,而是侵害了国家对林业的所有权,这种行为应认定为侵犯财产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财政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行为。财政经济法规,主要是指海关法规、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税收法规,商标法规,森林法规,水产资源法规,狩猎法规等。一般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类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类罪,本类罪有的法条没有规定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主要是立法者认为,只要是实施了某种行为就足以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危害,如伪造货币,贩运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破坏集体生产等。(3)本罪的主体多数属一般主体;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偷税罪、抗税罪、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必须是直接责任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通常都具有个人的目的,法律还规定有些罪是“以营利为目的”。
这种故意的特征是,行为人的意志是故意违反经济秩序,而不是别的客体。如果由于泄愤报复毁坏机器设备破坏集体生产,则行为人的故意是指的经济管理秩序;如果目的在于破坏国民经济基础,则应按反革命破坏罪论处。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本类罪可划为3类情况:(1)违反海关、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的犯罪。
如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2)违反货币、票证规定的犯罪。
如伪造国家货币罪等。(3)破坏集体生产、自然资源法规的犯罪。如破坏集体生产罪,滥伐林木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