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9: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4页(468字)

审判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

在我国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某些地方法令曾用“褫夺公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统一改用“剥夺政治权利”。

这种刑罚最初只适用于反革命分子,其后逐渐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剥夺:(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宪法规定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终身剥夺和有期剥夺两种。

有期剥夺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在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期、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但是,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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