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6页(800字)
犯罪人受有期徒刑的执行,经过一定的期间,有悔悟的实据,附以一定的条件,暂予释放并经过一段考验时期,如果符合条件即以执行完毕论的制度。
各国对于假释的条件:(1)从客观条件看,受刑人必须实际经过一定期间的执行。这只是适用假释的一种斟酌条件,而不是必须适用假释。(2)从主观条件看,需要有悔改的实据,假释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个条件不仅要求犯罪人在执行期间有良好的悔改表现,而且在假释期间也不得有不良表现。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具体适用假释的条件有二:(1)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人主观恶性改善的重视,它给予犯罪人,特别是判处长期徒刑的重罪犯人的改恶从善,走向光明的希望。我国法律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新罪,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如果在考验期内所犯的新罪是在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的,如果尚未超过追诉时效的,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处刑罚。假释不同于缓刑:(1)假释是在执行期中因特殊原因而附条件释放,缓刑则是对于轻罪判处轻刑而有条件地不执行。
(2)假释不执行的刑期是原判刑罚执行部分后的余刑,缓刑不执行的刑期,是判决的全部刑期。假释同监外执行不同。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如在假释期内不再犯新罪,残余刑就不再执行;监外执行是由于法定原因暂予监外执行,待法定原因消失后,即使不犯新罪,仍应及时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