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6页(779字)
对已判刑并在执行过程中的犯罪人,减轻其刑罚或免除其一部分刑罚的制度。
例如将无期徒刑减为较轻的有期徒刑,较重的有期徒刑减为较轻的有期徒刑等。减刑在一些国家是一种行政赦免制度。它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命令的方式行使。
以命令对于某种犯罪及某种刑罚普遍减刑,以命令对特定的人实施减刑,是特别减刑。
在我国,减刑是一种司法制度。它由审判机关以裁定的形式行使。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所谓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按照司法实践可归纳为:一贯遵守监规,认罪服法,改恶从善效果显着;在生产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或在生产中作出了优异成绩;在抢救生命、财产、消除灾害事故,防止其他犯人的违法活动以及其他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动中表现突出,有特殊贡献,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有功等。
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裁定。但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另有特别规定,即在缓期执行期间,如确有悔改,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同减轻处罚不能混同。前者只能在刑罚执行中适用;后者是在判决时审判员对犯罪分子具备法定条件的,在法定刑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减刑同改判也不能混同。
前者是在执行期间,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减轻刑罚;后者是对原来错判案件的改正,即依照上诉的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