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0:0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5页(869字)

司法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强行剥夺人犯的人身自由,并将其押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我国,是刑事诉讼中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对逮捕的条件、批准机关和运用的具体程序等事项作了规定。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作了全面规定,使逮捕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强制措施。逮捕的对象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逮捕人民代表时,应依法履行特别批准手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无权直接批准或者决定。如果依法应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审查决定逮捕的程序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并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3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并送交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执行逮捕。

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如果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案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复核。

进行复议或复核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并作出答复。公安机关在逮捕人犯时,必须持有逮捕证,并且向被捕人宣布。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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