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1:2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9页(519字)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行为。

本罪的特征有:(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按照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假冒他人商标,即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损害他人的商标信誉,破坏我国商标管理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行为。假冒他人商标,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擅自制造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帜的行为。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假冒该商标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假冒他人商标的个体生产经营者。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成立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行为人的动机与目的可以各不相同,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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