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2: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31页(539字)

法院根据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应承担的民事义务。

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1)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和裁定。(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就无需执行。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动履行。

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必须在法定的时效内申请。超过法定的时效,就丧失申请的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是分期履行义务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被申请执行义务的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法院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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