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2:2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32页(967字)

把犯两个罪以上的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合并执行。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可以按数罪并罚原则处断的情况有3种:(1)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该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三种:(1)吸收原则。即一人犯数罪的,按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处理。重罪吸收轻罪指按照数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所谓“从一重处断”。

例如某人既犯杀人罪,又犯盗窃罪,就按重罪杀人罪规定的刑罚判刑。中国唐、明、清律都是这样的。

唐律“名例六”中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

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重刑吸收轻刑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判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部分刑罚采用吸收原则,如判处刑罚最重刑为死刑的不执行他刑;判处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也不执行他刑。但是,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合并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判刑,数罪相加,合并执行。这种原则以有罪必罚为根据。如甲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判5年有期徒刑,二罪合并处刑则为15年有期徒刑。(3)限制加重原则,即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判处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判处5年有期徒刑,就应在15年以下、10年以上的范围内决定刑期。但是这种相加的刑罚不得超过法律特别规定的最高刑期。

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基础的。如刑法第64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数罪并罚只是数罪间的处罚关系,并不影响各罪的独立性质,因此:(1)追诉时效应就各罪独立时起算。(2)应并合处罚的数罪中,被判决人只就一罪上诉的是一部上诉,效力不及于全部。

(3)应并合处罚的数罪与法律将数罪合并成另一新罪的结合犯不同。前者是实际的数罪,后者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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