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3:0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34页(943字)

为了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事实,针对控诉进行申辩或者反驳,论证刑事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刑事诉讼活动。

在我国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于1932年开始实行辩护制度,如1932年 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24条规定:“被告人为了本身的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法庭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革命法制的建立,辩护制度作为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而确立。1950年7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规定:“县(市)人民法院及其分庭审判时,应保障被告人有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但被告人所请之辩护人,须经法庭认可后,方得出庭辩护。”1954年我国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总纲中将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同时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

为了完善辩护制度,1955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我国建立律师机构和开展律师工作报告,并开始创建律师组织。由此,我国的辩护制度已成为比较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规定辩护人的种类、范围,辩护的方式,辩护人的责任和权利等。同时,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使辩护制度进一步完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的方式有三种:(1)刑事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2)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行使辩护权。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在审判过程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辩护。刑事被告人可以有几名辩护人,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但通常只委托一名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依照法律规定,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刑事告人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由此开始参加刑事诉讼活动,行使法定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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