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5: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41页(357字)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的原则、等级、标准、批准权限和实施方法的法规性文件。
《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1963年9月2日颁布实施。《条例》规定,凡是个人或单位在执行战斗和战斗保障等任务中,成绩良好,超出一般水平的,都应评功受奖,功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功绩卓着。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对于立功或者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分别授予立功奖章或者英雄模范奖章,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立功证书,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其家属发喜报。对于立功的单位,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奖状:立一等功或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单位,授予奖旗。《条例》还规定,凡是牺牲或病故的人员生前有功绩的,一律评功,符合英雄或模范条件的,追授英雄或模范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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