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4:27: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423页(583字)

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它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相互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其中,结婚自由是主要方面,而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当事人在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时,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能为所欲为:“想结就结,想离就离”。婚姻自由是个历史范畴,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婚姻的缔结都是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过程中,提出“婚姻自由”的口号,这对封建的包办婚姻制度来说是个进步,但在金钱万能、一切都是商品的资本主义社会,婚姻自由往往是金钱和色情的交易。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实现了真正的婚姻自由。社会主义制度为建立真挚爱情提供了基础,婚姻大事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要绳之以法。在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目的在于建立美满幸福、团结和睦的社会主义家庭,它是关系到男女双方、子女、家庭关系和社会利益的重大问题,每个公民必须正确对待婚姻自由。既要坚持婚姻自由,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的行为;既要反对婚姻的包办、强迫和干涉,也要反对喜新厌旧,借婚姻自由玩弄女性的资产阶级观点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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