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4:35: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441页(658字)

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的儿童、少年所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

又称为“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或普及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推行始于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举行新教的国家推行宗教教育的需要。

1619年德意志魏玛拜公布学校法令,强迫6~12岁儿童履行义务教育,是世界上义务教育的发端。19世纪60年代开始,德、英、法等国先后实行初等义务教育。现在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实行了初等义务教育,一些发达国家并延伸到了中等教育阶段。如197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85个国家统计,有58个国家实行了义务教育,其中埃及、泰国、日本、苏联、南斯拉夫等26个国家实施7~9年义务教育,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19个国家实施10~12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年限一般与该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密切联系。中国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义务教育法并从1986年7月开始生效。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制定义务教育法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质,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逐步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分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中教育。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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