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4:37: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446页(572字)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学位制度方面的法规性文件。
1980年2月12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国成立以后为建立学位制度曾做过几次努力,1954年~1957年,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国务院第二办公室主任林枫曾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和学衔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等11个条例草案;1961~1964年,国务院副总理、国家科委主任聂荣臻主持,曾由学位,学衔和研究生条例起草小组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1965年7月,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高等教育部曾拟订了《关于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试行办法》。这些努力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均未能完成和实行。
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副主席邓小平再次指示要建立学位制度。从1979年2月到1981年2月,经过三年的努力,完成了《条例》的起草和制订工作。《条例》对评定学位的目的、申请、分级、各级单位的条件以及学位评定机构和办法作了详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公布实行对发展我国科学和教育事业,对培养、选拔科学专门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也是我国教育史和科技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我国解放以后的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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