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教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4:44: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463页(603字)
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或职务名称之一。
中国自晋代武帝咸宁四年(公元278年)于国子学设助教,帮助国子祭酒和博士教授学生。近代高等教育,自1927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中规定助教职称。新中国成立后沿用未变,1960年3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中,对助教的业务条件作了规定。1986年国家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助教除必须具备大学教师应有的政治、身体素质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任职:(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使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助教的工作职责是: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等方面的工作;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欧美一些国家的大学设有助教,有的不设助教而由研究生担任助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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