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5:21: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547页(459字)
即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名称。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由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负责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是: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委员和候补委员必行有3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分别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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