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5:21:1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547页(309字)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领导机关。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1次;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1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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