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龙虾经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1页(391字)

达加斯加《关于虾、蟹、海参和海藻捕捞、采集和销售企业经营条件的部级决定》第4条规定,经营人尤其要每月向企业所在地的渔业管理部门提供捕捞、采集和销售方面的统计数字。第5条规定,经营人在自己的经营活动范围之内,在当地市场上和出口中,应执行经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应该付给生产者的价格。第7条规定,现有的捕捞、采集和销售企业自本法公布之日起有3个月的期限来调整本企业的涉及到申请第1条所说的许可证的情况。该期限一过,没有调整本企业状况的所有企业将被视为有违法行为,并按以下第8条的规定予以惩处。第8条规定,龙虾和蟹、和海参、和海藻开发中的违法行为,将按现行法规的规定,特别是1966年7月5日第66-007号法令(海洋法典)的第7.7.03条、第7.7.04条、第7.7.10条、第7.7.11条及随后各条的规定,予以确认、起诉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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