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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

书籍:农业大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23:37:28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业大词典》第264页(350字)

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的有关技术资料。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章缴纳超标排污费,造成大气污染应限期治理。

因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国务院环保部门应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规定各项排放标准。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拒报、谎报排放污染物,未经同意擅自排放污染物,拒绝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在人烟密集区焚烧沥青,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等均须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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