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业大词典》第529页(257字)
1950年10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交通部规定公布的公路留地规定。
1951年2月15日交通部又作了说明。规定原有国道省道应留土地,在挖土基保留至天沟以外1m,其无天沟地段,则自坡顶起留2m。填土路基保留至取土坑以外1m,在原取土坑消失或无取土坑的地段,自路基斜坡脚起,每边各留3m,作为养路取土及保护路基之用。如遇有道路提高标准,加强修建之必要时,可照新建工程办法专案办理,新路用地也专案呈核。
原有车站用地,仍维持现状,特殊情形,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