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书籍:农业大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9 08:44:51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业大词典》第834页(361字)
1983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经济合同的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设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建筑工程由建筑物所在地,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机关所在地仲裁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仲裁机关均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受理;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书应写明:①申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②被申诉人的上述内容;③申请的理由和要求;④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受理后,应在5日内将副本发送被诉人,限15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前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仲裁。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不履行不起诉的,另一方可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