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业大词典》第891页(244字)
又称谷田。
唐行均田制时计口分配专门种植谷物的土地。相当于北魏至隋均田制中的“露田”(即旷野空地,上无庐舍树木,专供种植各种大田作物的土地)。
按规定,男及丁年课役则授口分田,老免役和死亡则收还;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年需休耕的土地加倍授给;工商业者授田,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口分田不得买卖,但迁徙宽乡者例外;已卖田但不迁的,不再给田;授、还皆在每年十月至十二月结束,授田先贫及课役者;凡田地,乡有余则给邻乡,县有余则给邻县,州有余则给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