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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说明

书籍:毛泽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9:33:24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广西人民出版社漓江出版社《毛泽东大辞典》第112页(562字)

为积极筹备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毛泽东领导的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完成了宪法初稿。1954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共中央起草的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决定用两个月时间完成对初稿的讨论和修改。

此后,有关方面组织各方面人士8000多人参加讨论,提出了5900多份修改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和讨论,采纳了合理意见,在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这个草案。毛泽东在6月14日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上,对宪法草案的性质、原则、优点、起草方法作了说明。

他指出,我们的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的原则是人民民主的原则和社会主义的原则,它的优点有二:一是总结了经验,二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起草方法是领导机关意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相结合。毛泽东指出,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正确的道路,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9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被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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