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政策
书籍:毛泽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9 00:31:02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广西人民出版社漓江出版社《毛泽东大辞典》第778页(470字)
毛泽东关于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之一。
1951年3月,毛泽东在《镇压反革命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一文中提出。他说,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凡负有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的,人民要求处死的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其余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部分反革命分子损害国家利益是严重的,但还不是最严重的。他们犯有死罪,但群众未直接受害。如果我们把这些人杀了,群众是不容易理解的,社会人士是不会十分同情的,又损失了大批的劳动力,又不能够起分化敌人的作用,而且我们可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如果这些人中有若干人不能改造,继续为恶,将来仍可以杀,主动权操在我们手里。实行死缓的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可以分化敌人势力,既有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参加国家的建设事业。
因此这是一个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有效的正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