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秉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民国人物大辞典下》第2011页(826字)

【生卒】:1896—1965

【介绍】:

原名褧裳,广东海南人,1896年2月16日(清光绪二十二年正月初四)生。

10岁,随父赴香港,先后就读于育才书院和圣士提反男中学,继入香港大学学习工程。1916年12月毕业,旋即在圣士提反男中学任教。1918年,任广州军政府总务厅印铸科科长,后赴沪,任职于上海沪杭铁路局。半年后,转任伍廷芳秘书,并在其指导下,研习法律、外交专书和文件。

1919年,任巴黎和平会议中国代表处秘书。1920年,任广东军政府财政部及外交部驻港代表;11月,任海南岛琼海关监督。1923年2月,任广州国民政府外交部特派交涉员兼财政部粤海关监督;6月,兼广州大本营外交秘书。1927年9月,任国民政府财政部关务署署长;10月,任外交部参事。

1928年10月,任国民政府首届立法院立法委员,兼任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委员长,及立法起草委员会召集委员。1929年2月,任驻比利时公使。

1931年1月,获香港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学位;5月,成立国民政府,任外交部副部长。1932年1月,任外交部政务次长;同年,任西南政务委员会委员。

1933年起,回任立法院立法委员兼外交委员会委员长,及民法委员会召集委员。1935年11月,当选为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1941年7月,再度任外交部政务次长;8月,派为当年高等考试初试典试委员长。1943年1月,任驻苏联大使;2月,免去立法院立法委员职。

1945年5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1946年7月,以中国代表身份,出席巴黎和平会议。1949年3月,任外交部部长,未到职;4月,由莫斯科返国,取道香港,定居法国。1957年5月,自巴黎去台北,旋受命为“国策顾问”,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1958年6月,任“司法院”副院长;7月,兼“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65年7月29日,病逝于台北。终年69岁。曾编《最新六法全书》,并遗有《一九四九年日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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