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三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65页(387字)

亦称“十三洋行”、“十三洋货行”、“十三外洋行”。1840年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广州海关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但并不完全固定为十三家,有时多,有时少,一般在十行左右。习惯上仍称为“十三行”。十三行对官府负有承保和缴纳外洋货船税饷、规礼,传达官府政令,代递外商公文,管理外洋商船人员等义务,并在清政府与外商之间的一切交涉中起中间人作用;享有对外贸易的特权,所有进出口商货都须经由十三行买卖。初为牙行性质,后转为自营商货。十三行虽有行会组织(即垄断性的“公行”),但彼此间仍有竞争。十三行依靠官府势力,垄断进出口贸易而发财致富;外商依靠十三行推销商品和收购中国丝、茶等农副产品;官府则向十三行勒索贿赂。1757年清政府规定对外贸易仅限广州一地,广州十三行业务即随之发达。至《南京条约》订立,十三行对外贸易的特权被取消,遂日趋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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