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最惠国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90页(309字)

最惠国待遇即一国在通商、航海、捐税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即最惠国)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取得一般必须有条约(通常为“商务条约”)为根据。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最惠国条款的签订一般在于消除缔约国之间在通商、航海等方面的歧视,而且通常是缔约国之间互享最惠国待遇。片面最惠国待遇则是资本主义侵略者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进行经济掠夺和政治压迫所强加的不平等条约。因此,片面最惠国条款成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一种手段。全国解放后,中国人民政府与外国所订的最惠国条款是平等互利的,成为发展中国对外贸易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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