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浦铁路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712页(282字)

1908年1月13日清政府外务部右侍郎梁敦彦与英德银行团代表在北京签订的借款合同。有二十四款。1910年9月28日清政府督办津浦(天津至浦口)铁路大臣徐世昌又与该团代表在北京签订续约二十三款。两次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共九百八十万英镑,九折实付,年息五厘,三十年还清;以本铁路的收入及直隶(今河北)、山东、江宁(今南京)、淮安关、安徽厘金为担保;由英、德各一人担任总工程师;本路所需外国材料由英德银行代办;将来本铁路的支线需要外国资金时英德银行团有优先借款权。英、德从此长期控制津浦铁路,并加强其在华北的侵略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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