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922页(341字)

日本强迫清政府于1899年订立的不平等租界条约。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不以侵占台湾为满足,于1898年4月以福建省邻近台湾为借口,逼迫清政府承诺不把福建割让或租借给别国,从而把福建省霸占为日本的势力范围。次年4月28日日本进一步强迫清政府在福州签订本条款。共十二款,附有《另约章程》五款。主要内容为:(1)从天主堂码头东界起,到尾墩村东方为止,前部面沿闽江,后部包田地一带地方,划为日本专管租界。(2)租期为三十年,期满可以续租。(3)租界内的行政、警察等权,都由日本管理。(4)所有外国租界以及将来开拓的外国租界的优惠,日本都一体享受。(5)租界内港头、中墩两村房产,出卖时只许卖给日本,不得卖与或租与别国,违者由中国地方官从严惩办。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