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学词典国学基础文库》第102页(560字)

儒教伦理范畴。敬最初特指对神鬼的虔诚,敬天神、敬鬼神、敬祖宗等。这种虔诚是一种心理状态,通过祭神仪式中的拜礼表现出来,故孔子说“祭主敬”。后来,祭神的礼仪扩展到人事,敬的外延也随之扩大,于是就有“礼主于敬”之说。儒教主张以礼来教化万民,教民以敬。敬天、敬君、敬长、敬亲等,都离不了诸如稽首、顿首以及打躬作揖等拜的仪式,原来都是从祭神的宗教仪式演变来的。不过,孔子把礼看做一种形式,注重的是其内容,对“为礼不敬”是加以否定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孔子论尽孝道。当时,一般人认为,只要供养父母就算是尽孝,孔子却说:“人还能喂养犬呢。如果不敬,那供养父母和喂养犬马有什么区别呢?”所以这个“敬”字就成了儒家的基本语汇,表达君子待人处事的德行。《礼记》开篇第一句话就是:“毋不敬。”这可以看做礼教的“三字纲领”。儒教的礼仪非常烦琐,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的说法,宋代理学家程颐说,其精神可一言蔽之:“毋不敬。”因此,“主敬”就成了宋代理学道德修养的基本方法。程颐说:“涵养须用敬。”朱熹说:“敬只是此心自做主宰处。”这个“敬”字从伦理范畴扩展到法治领域,从汉朝开始,历代刑律中都有“大不敬”一罪,指不尊敬皇帝的言行,属十恶不赦的大罪之一。这就是儒教伦理变成“王法”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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