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学词典国学基础文库》第134页(844字)

为死者守丧的礼仪,在“五礼”中属凶礼。在古代,丧事办完后,死者亲属还要在一定时间内在衣着、饮食、起居以及日常生活某些方面遵守一些特殊的仪节,以示哀悼,叫做“服丧”。其中,最重要的是服制,就是守丧期间穿的服饰以及期限。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有所谓“五服”,而以“三年之丧”为最。据《礼记·三年问》,守“三年之丧”的主要仪节有:斩衰(穿未经修边的粗麻布衣)、苴杖(手扶未经刨光的竹杖)、居倚庐(住在正屋外临时搭成的草房内)、食粥(喝稀饭)、寝苫(睡草垫)、枕块(头枕土块)等。古礼有为父母守“三年之丧”的传统,后来被历代王朝规定为国家制度。凡是在职官员,无论级别高低,接到父母的死讯后,必须立刻向上级申报,离职去官,回家奔丧,并在家为父母守丧三年(实为二十七个月),此叫做“守制”。如有贪恋官禄,隐匿不举哀者,以“不孝”论罪;在服丧期间(所谓“热孝在身”)如果娶妻纳妾,或脱去丧服寻欢作乐,也以“不孝”论罪。而在古代刑法中,“不孝”属于“十恶不赦”的大罪之一。如果遇上特殊情况,如在外的将军或主持朝政的大臣,皇帝可令其不必去职,而以素服办事;或守丧期限未满的官员,由于朝廷征召,提前出任职守,叫做“夺情”。“夺情”是处理特殊情况的一种权宜,必须由朝廷决定。《礼记·三年问》解释之所以要为父母服“三年之丧”,是因为“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妻子也须为丈夫服三年之丧,如隐匿不举哀者,或在服丧期间内改穿吉服寻欢作乐以及改嫁他人,则以“不义”论罪。在古代刑法中,“不义”也属于“十恶不赦”的大罪之一。守丧期满,除去丧服,称做“除服”,也叫“服阕”。古代还有一种特殊的服丧方式,叫做“心丧”。指老师死后,弟子守丧,因与老师没有亲属关系,不穿丧服,只在心中悼念,故称“心丧”。据《史记·孔子世家》载,孔子死后,其弟子“皆服三年。三年心丧毕,相诀而去”。《礼记·檀弓上》也有弟子为老师“服勤至死,心丧三年”的说法。但这只是一种希望,而不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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